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务院部署的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之一(国发〔2013〕20号)。2013年4月,水利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切实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利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7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专门会议,对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安排。
《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小型水利工程面广量大、类型多样、投资多元且涉及多方利益,改革面临的形势复杂,任务艰巨。各地结合实际选取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有利于厘清改革思路,明确改革方向;有利于及时总结工作,深入剖析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改革措施;有利于积累经验,实现“以点带面”和“以点促面”,促进面上改革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科学合理选取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对于改革试点能否取得成效非常重要。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试点选择工作,根据《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小型水利工程实际,深入分析,精心设计,有序推动改革试点工作。要针对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分布特点,结合已有工作基础,选择一定数量工程类别齐全、群众关注度高、当地政府支持的县(市),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各地(市)、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选择一些乡(镇)或某类小型水利工程,作为改革试点进行改革探索和实践。试点地区和项目在数量上要具备一定规模,以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推广意义。水利部将从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改革试点中选取1-2个作为全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市),为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知》强调,各地要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由厅或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机构,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改革试点工作。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改革试点的任务、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相关职责,落实相应责任。试点工作要结合面上工作同步推进,试点工作的进度要快,措施要实,力度要大。试点扶持政策要具有含金量,要真正发挥激励作用。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分析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探索有效措施加以改进。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争取财政、发改、编制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试点成果要及时总结推广,努力促进面上改革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试点监督考核激励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门的试点工作考核办法,对试点县(市)和项目改革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要对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内容和时间进度,进行定量评价,全面评估改革试点成效,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考核结果要作为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改革成效显著的试点县(市),要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扶持和优惠。对改革成效不明显、进度明显滞后的试点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以惩罚性措施,必要时可撤销其试点单位资格。地(市)、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建立类似考核监督机制。
《通知》明确,各地要认真做好改革经验交流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定期交流改革成果,及时宣传改革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达到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目的。为掌握全国试点改革动态,及时通报各地改革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改革成果,水利部将定期发布全国试点改革工作动态。